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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业界]
“吹牛”软件侵权“微信红包” 被判赔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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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dash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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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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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吹牛”软件侵权“微信红包”被判赔50万
“吹牛”软件侵权“微信红包”被判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存在不正当竞争 被告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
因认为“吹牛”软件使用了与微信相似的红包界面和聊天表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开发运营方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曙公司)告上法庭。
7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对“微信红包”和“微信表情”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青曙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
腾讯诉称
“吹牛”模仿“微信红包”
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
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诉称,青曙公司运营的“吹牛”软件中的电子红包页面与“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相同或构成实质相似,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和“微信”整体页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而青曙公司作为同类产品、服务的经营者,整体抄袭、全面模仿“微信红包”的全流程设计、软件界面及图标设计,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腾讯公司请求青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0万元。
“吹牛”辩称
红包不具有独创性
与“微信”无关联
青曙公司则辩称,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创作设计来源于生活中的实物红包,不具有独创性,且“吹牛”中使用的电子红包与涉案作品存在差异。因此,其未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
此外,“微信红包”相关页面及微信整体页面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青曙公司也未以任何形式宣传其软件与“微信”应用软件存在关联,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其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审理
存在不正当竞争
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构成美术作品,也与青曙公司提出的相似或相近的电子红包作品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独创性。
而青曙公司的电子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与腾讯公司主张的“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分别构成实质性相似,青曙公司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侵犯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法院认为,“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是“微信红包服务”的整体形象,应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但微信整体页面仅是软件类产品的常规设计,没有体现独特性,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所以青曙公司被控侵权页面与“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青曙公司侵害了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认定青曙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腾讯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此外,青曙公司还应赔偿腾讯公司合理支出9万余元。 北京青年报 文/本报记者 赵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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