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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丢失火车票要重买,老黄历何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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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5-10-2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丢失火车票后,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近日,浙江大学女学生陈绘衣因“二次购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引起数万人的围观和新闻发酵。实名制买的火车票,不慎遗失后到底是否要重新买票呢?丢不起的火车票,是“铁老大”在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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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把车票弄丢,后果常常很严重

电子火车票一旦换成纸质车票,“丢票”几乎等于“丢钱”

电子火车票一旦换成纸质车票,不管什么时候丢失,都会给自己添不少麻烦——
如果是上车前丢失,旅客须再花同样的票价办理挂失补票方可乘车,直至完成旅程,才可将二次购票的票款退掉。并且这张票面注有“挂失补”字样的新票还有种种限制:不可改签、不可退票、也无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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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改签、不可退票、也无法报销,注有“挂失补”字样的新票还有种种限制
当然,最倒霉的是上车后不慎丢失,虽然有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等电子凭证,又经过层层检票,按铁路部门的规定,旅客仍需要再花同样的票价重买一张,且这张火车票的票款完全没有退掉的可能,坐一趟车,买两次票,“丢票”等于“丢钱”。如果拒绝补票,出站时会被按照“逃票”处理。
“丢什么也别丢火车票!”成了很多旅客的心声,身份证丢了可以补办,银行卡丢了可以挂失,但如果火车票丢了,旅客却只能在出站口出站被拦强制另行补票,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这种情况极其普遍,以浙江省为例,根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在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所接到的消费者投诉中,涉及消费者实名购票乘车后不慎遗失车票而被强制补票的占有很大比例,虽然消费者提出凭身份证及12306网站购票凭证核实信息,但都被铁路部门拒绝。
而遗失重购的强制要求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实名制情况下,纸质车票不再是旅客乘车的唯一凭证

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旅客丢失火车票后没有其他购票凭证,的确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票,而遗失的车票也极有可能被他人冒用。火车票具有了有价证券的性质,丢了火车票跟丢钱基本同理。但自从2012年元旦起,全国火车票购票实行实名制。
所谓实名制购票,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而且必须人、证、车票信息一致才能进站、乘车。如此一来,列车座位与乘车旅客已经构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车票不再成为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凭证,只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组成部分,类似合同副本。在出现票丢失的情况下,铁路运营者完全可以根据旅客的身份验证其是否已经购票。以此次浙大女学生火车票遗失纠纷为例,陈绘衣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完全可以证实自己已经购买车票。
遗失车票,也并不会对铁路的收益及行车安全构成任何影响

不可否认,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确实会增加铁路部门的管理成本,如某铁路部门人士所说,“一到春运、假期,铁路运输动辄2亿多人次的客流量,全年平均也是每天几百万人次,每天有多少丢票的?如果都要处理,时间成本、人工成本相当巨大。”但这也并非要求火车票遗失重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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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二代身份证进站上车,在越来越多的火车站施行
目前12306网站购票已经成为潮流,部分车站可以使用二代身份证刷卡验票进站,根本不需要纸质车票。一位学者曾向《中国经济周刊》转述他咨询铁路部门人士得到的答复: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在技术上没问题。
既然技术上没有问题,只要铁路部门完善监管措施,在所有乘客进出站时都只认身份证,铁路部门所担心的“允许丢票乘客出站,可能会出现乘客自己使用电子火车票,将纸质车票交给他人使用”完全可以避免,自然不会对铁路的收益及行车安全构成任何影响。
而强行以旅客遗失车票为由要求另行购票,损害旅客的合法权益

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补票,依据的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该条例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其理论支撑点在于“车票是铁路运输部门与旅客之间客运合同关系的唯一凭证”(从法律角度来说,旅客花钱买票乘车,就与铁路部门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这个规程是1997年由原铁道部制定并同年发布,在2010年进行修订后施行至今的内部规范文件。如前文所述,在当时,丢失火车票就无法证明自己已经购票。而现在,纸质车票不再是旅客乘车的唯一凭证。显然不合时宜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教授曾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提出质疑,认为这个规程是在铁道部政企合一时期制定的,并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数据库里面,实际上是一个内部的管理规范,现在在有证据证明旅客已购车票的情况下,仍然用它来约束旅客,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旅客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强制旅客购票,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侵害了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43条实际执行情况来看,有的旅客被要求全价补票,有的半价补票,也就是说,这一条款在实际执行中不公平的对待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
尽管广受批判,铁路部门却仍在一意孤行

事实上,自铁路实行网络实名购票以来,关于丢失火车票需要补票的新闻就屡现报端,类似新闻中小陈这样起诉铁路部门的,并不是孤例,甚至有胜诉的案例。
2014年4月2日,长沙市民何奎坐高铁从武汉返回长沙,因在车上遗失火车票,出站时被要求补票,何奎随后将运营武广高铁的广铁集团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补票票款。法院依据何奎提供的12306网站交易记录认定其购票事实,判决铁路部门败诉,判决书明确指出“实名制购票情况下纸质车票不是唯一凭证”。遗憾的是,这一极具代表性的司法判决并未推动铁路部门废除“火车票丢失,出站时需全额补票”的老黄历。铁路部门似乎对此并不“感冒”,依然雷打不动的在执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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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霸道的铁路总公司,旅客无法用脚投票
究其原因,拆分以后的铁路总公司依然是独家经营,并没有引入市场竞争。当“铁老大”作为服务型的单位,却至今还没有将“以客户为中心”放到首位,处处都仍是以自己方便为中心时,旅客也无法用脚投票。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我们难以奢望铁路总公司主动改变。铁路行业引入并激活市场竞争,打破“铁老大”的垄断局面,才能促进问题最终解决。
结语
从动车到高铁,火车票实名制,在逐步推广。但火车票实名,不能只添麻烦不给“好处”,问题是,对于铁路部门这样的垄断企业,我们何时才能看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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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IIII

发表于 2015-10-30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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