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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女子性病未愈继续卖淫 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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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4-11-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黄某明知自己的梅毒还没痊愈,仍以30元的价格卖淫。11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名女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43岁的黄某是江西南丰人,文盲,曾因卖淫于2009年9月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六个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黄某因卖淫被行政拘留期间,经医院血液检查,确诊患有性病梅毒,后在温州市收容教育所药物治疗六个月,离所后未继续医治、复诊。
  2014年8月19日21时许,黄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某出租房内,明知自身性病梅毒尚未确诊痊愈,仍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向他人进行卖淫,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血液检查其仍患有性病病毒。
  法院认为,黄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仍实施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应予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抱歉,本人点击“版主已阅”属于越俎代庖了······  发表于 2014-11-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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