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正式拒绝了懒财的动议,认为懒财针对贾跃亭先生破产案申请缺乏善意的指控所提供的证据为“nil or de minimis”(零或微不足道),也就是说懒财提供的证据为零、或微不足道,不应予考虑。法院判定,贾跃亭先生从一开始在特拉华区法院申请破产并没体现出他缺乏善意。法院还称,在贾跃亭先生的破产重组案期间,他参加了两次由美国司法部受托人办公室主持的“债权人会议”,并对问询进行了回应,给官方非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及其专业人士提供了大量文件,配合债委会针对多个证人的问询,在由债委会及其中一位债委会成员组织的为期两天的听证会上提供了正式的证词,这一切都展示出贾跃亭先生在其第破产重组案中的透明度。法院评论道,贾跃亭先生对推进其破产重组案显示出了极大的积极性,也积极参与了与债委会之间关于方案制定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