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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无限责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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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业界]
罗永浩无限责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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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dash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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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9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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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永浩无限责任的教训 来源:经济观察网 缪因知
为锤子科技公司担保而负下1亿元债务的罗永浩,近日表示哪怕“卖艺”也将努力还债、不赖账。从传播角度看,罗永浩表态本身自然挺好。但“有情怀”的桂冠,应该留给拿自己的钱去探索梦想的人。拿别人的钱去折腾情怀而且没成功的,算不上一个好的企业家,因此负上巨额债务也没太大委屈。
两种股东,两种命运模式
罗永浩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签下为公司担保的协议,从而对公司承担了超出自身出资即股权价值的责任并非罕见操作,基本上是海量小企业、新企业(新企业未必是创新企业)、民营企业的控制人的共同命运,这是否颠覆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之一“股东有限责任”呢?答案是也不是,或者说微观是,宏观不是。
对罗永浩一众操持公司继续借钱的创业老板而言,他们当然没有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但对广大投资型普通股东而言,他们仍然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坚实保护。正是由于后者享受有限责任制度的豁免,前者如罗永浩等才需要被带上“笼头”。他们本来就是两种股东,理当具有不同的命运模式。
普通股东有限“不负责”的自由
从历史上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兴起晚于无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股东在一家公司中的损失有限度、有预期,亏完为止。在传统实缴资本制即公司成立时必须一次性缴清出资的环境下,这更意味着股东的义务“在出现时即已完成”,只要缴清出资、公司依法成立,股东就可以不再为公司付一分钱、出一份力,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实缴或认缴的资本全部虚掷。
有限责任的制度意义就在于保障股东“不负责”的自由。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股东的放纵,因为集中管理是现代公司的另一项基本特征。董事、经理的人数可以少,却是公司必须设立的职位。股东本就不是公司的直接治理机构,股东的基本作用是选出董事监事,并由董事选出直接负责经营的经理。当股东股东可以在出资限度内“不负责”,有了“止损保障”后,就可以较安全地把财产投向数量无上限的公司。
这样的好处有三方面,一是为更多的企业提供获得融资的机会,股东即便不算很了解这家公司、甚至对这家公司不是很看好,仍然能争取他来适度投资。二是为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提供了空间,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他就无需对个别所投资企业所能出现的债务窟窿过于操心和担心,职业经理人也就能有更多的独立经营决策甚至冒险的空间,不必事事请示股东、提高专业化水平。三是不奢望“跑赢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尽量分散投资于多个公司、分散个别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其中一种极致的做法就是购买大盘指数基金,在财务效果上相当于在每个上市公司中购买了一定的股份。
实控人引入债权资金时的无限责任
但现实中有一类“负大责”的股东,同时也是公司董事、经理或幕后的实际控制人。贾跃亭、小马奔腾为妻子留下巨债的创始人以及诸多为公司签下担保协议、对赌协议的股东皆是,罗永浩也是如此。他们“负大责”的同时又“负大债”,并非只是由于他们是股东甚至是大股东。哪怕持股超过50%的绝对控股股东,哪怕依法行使了选举董监事的积极权利,若确实不参与经营,也不用担心失去有限责任的金钟罩。即使大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数为了公司利益而设定质押,其承担的依然是有限责任。
罗永浩等人的商业本质,实际上已经超越只想安静做财务投资者的非控制股东,而成为实际操盘手。不仅如此,他们还运作超过公司股本金的资金,从别人融入的资金超过了自己乃至所有股东的资金投入。他们对公司的命运负责,无意享受对公司“不负责”的自由。相反,他们对外交游时强调自己能对公司负责,并试图以此取信于人。
当公司自有资产不够丰厚到作为“资产垫”时,寻求融资者建立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他们放弃作为平凡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自己在公司股权以外的财产设定担保,即所谓无限责任。这并不是他们纯然无私的表现,只是他们基于自身的利益判断,认为该做法能够令公司整体获利,并令自身作为主要利益关联方获利。
事实上,由于他们的行为影响主导着公司的表现,小股东们尚可以以“大股东搞砸的话,亏得比我们多”来自慰。但那些可以提供资金的外部人(债权人),只有在这些控制人交出无限责任性质的担保条件后,才会愿意交出自己的钱。
公司财务中的一个基本原理是股东爱冒险,债权人不爱冒险。对债权人来说,公司烈火烹油,自己也照样只能还本取息,公司鸡飞蛋打,债权却得同归于尽。因此,他们若信不过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人品或运气,就会请公司的控制人来分享作为债权人的惊险,这只是民事担保法在公司法的合理延伸。而相对中间过渡化的股东责任形态,如历史上曾有过的“按份无限责任”、“有限连带责任”均以不再能与这类“超股东”人物的控制力形成平衡。
控制人承担无限责任不是万能解法
赔上家产是公司控制人们最后的大招。但担保协议、补偿协议从来就不是风险控制的良策。罗永浩尚能以惨烈面对世人,他的债权人却恐怕只能惨淡地暗自舐伤。
罗永浩也许比多数人更能吸金,昔日新东方学校的理想主义导师就算卖艺,能换来的现金流大概也搞不出像样的资产证券化。正如一些人质问的:那些人当初让老罗签下一亿元担保协议的,是帮他呢,是坑他呢?如果那些借钱给锤子科技的决策者用的也不全是自己的钱,那意思就更大了。
罗永浩此番强调自己不会让公司破产躲债,这是个正面的表态。然而,无论他签署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协议,公司破产只是免了公司的债,他作为担保人的债务反而会因为主债务人丧失能力而变得更瓷实。中国尚未实行个人破产制度,除了不要父债子还外,个人债务包括担保产生的债务是会被追责至生命终止之日的。
这当然是对自然人特别是企业经营者较不友好的制度,虽然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无对个人破产法立法的规划,但个人破产制的前景仍然值得一提。今年10月温州法院曾推出所谓“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债务清理。虽然在那个案子中,被免除责任的人其实是本该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小股东,但遭遇了破产公司负有巨额债务的特殊情境,不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终究是会立法赋予人更多重起的机会。届时,罗永浩可能还不服老地奋战在前线,那对债权人又意味着什么?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债务的强制限缩,意味着债权的“收不回”从商业状态变成了法律现实。这种新玩法将倒逼债权人更为审慎,不仅在意债务人与担保法当下的偿债能力,更需关注债务人的总偿债能力是否会“熔断保险丝”。这或许也会导致融资变得更困难,故其属于金融市场更为发达、资金拥有者也可以更为稳健、不盲目的高级经济体,亦属于中国的发展目标。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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