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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小黄途中身亡:ofo败诉 保险公司被判赔30余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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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业界]
女子骑小黄途中身亡:ofo败诉 保险公司被判赔3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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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dash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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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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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骑小黄途中意外身亡案,ofo败诉,保险公司被判赔30余万
Bianews报道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更新了一则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ofo在重庆某区运营商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承保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该案件中成为被告,在辩称受害人非正常规范用车拒绝赔偿后,最终被法院判赔偿原告保险金31万元。
判决书公布的案件情况显示,2017年5月15日晚,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教师段丹,与母亲在大学城附近骑行ofo共享单车时,被一小型轿车撞伤。该事故责任经交警方面认定为:轿车驾驶员及段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段丹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由于涉案司机没有偿还能力,段丹所在的重师商院艺术设计学院,及段丹父亲民警段剑工作的派出所等方面纷纷发声,呼吁救助。
事故发生后,段丹父母分别向被告东峡大通和承保ofo共享单车保险的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报案,并多次申请理赔,但对方拒绝支付保险金。于是段丹父母将上述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ofo及保险公司称受害人非正常规范用车
拒绝理赔
ofo共享单车运营商东峡大通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根据投保协议款项,用户在使用ofo共享单车骑行中如果遭受意外伤害,可以申请支付医疗费限额不超过10000元,如果造成身故或残疾的可以申请支付不超过30万元的保险金。
但在案件发生后东峡大通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辩称段丹未按ofo平台规则使用共享单车,未与其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段丹应自行承担其非正常用车产生的不利后果。且段丹非正常用车不属于其投保范围。
同时,东峡大通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系原告与太平洋保险之间的纠纷,该公司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用户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因自身过错遭受的人身伤害,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数据截图,显示该公司仅收到段丹2017年5月14日14时56分17秒数据,事故发生时间已超过保险期间,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不生效,所以表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公司同ofo方面签订的投保项目协议,约定由拜克洛克将被保险人投保数据实时传送至优全智汇公司,太平洋保险再根据该公司系统数据办理承保。
原告提供用车行程数据
并质疑被告数据单方面掌握,存在修改可能
为证明段丹在事发时段使用ofo共享单车,段丹父母请公证机关公证,从段丹手机App上获得数据,证明段丹是ofo共享单车的注册认证用户,在2017年5月15日22时48分起,使用ofo共享单车平台提供的ofo共享单车,保险期间应从2017年5月15日22时48分起至2017年5月15日24时止。对此证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但被告东峡大通仍表示公司后台没有段丹2017年5月15日22时48分的骑行数据信息,称段丹未按ofo平台规则使用共享单车,不是公司投保的被保险人。并指出《公证书》内容中“我的行程”上没有2017年5月15日22时48分的骑行数据,故不在保险期内。
东峡大通称《用户协议》中公司与用户约定用车规则为用户必须通过ofo共享单车平台的手机App解锁自行车。而其提供的段丹2017年5月15日事发当日使用ofo共享单车用车记录证明,段丹没有用手机App开锁,而是擅自开锁,违规使用ofo自行车已构成侵权,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占有他人财物的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享受其保险服务。公司数据显示段丹连续使用了2辆单车,开锁后不到一分钟又关锁。
之所以没有将两次骑行记录传送给保险公司,是因为段丹的骑行记录时间过短,一般情况,公司认为是用户报修信息,不回传送给保险公司。
但段丹父母对东峡大通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由东峡大通公司单方提供,数据由东峡大通公司掌握,存在修改、篡改的可能,与保险公司辩称没有收到骑行数据相矛盾。法院也认为段丹使用共享单车的骑行记录由东峡大通公司单方掌握,该份证据效力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效力。
法院判赔
指被告不保全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公证书》证据效力大于该公司提供骑行记录证据。并表示,事故后,原告向被告公司报案,作为单方管理掌控骑行记录证据的被告,不但不下载保全证据,且提交的段丹发生事故当日的骑行记录不完整不全面,亦未提交《公证书》记载的段丹5月15日22时48分使用单车的开锁记录,故应由被告东峡大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段丹系骑行被告东峡大通所有ofo共享单车,东峡大通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段丹是非正常规范用车,故段丹应为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故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段丹父母保险金3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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