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淘宝精选
开启辅助访问
登录
注册后绑定Q登陆
手机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快捷导航
发布信息
搜索
搜索
支持我们
使用96IE来支持论坛
首页
任务
勋章
签到
签到等于每天打卡
导读
邀请码
装机必备的软件、去广告版
装机助手
装机网
精品操作系统下载
免费邀请码
记录
Doing
每日签到
本版
帖子
用户
PCOS技术网
»
首页
›
≡信息与生活≡
›
科技 财经 交通
›
现金贷转型时代下存在巨大风险 行业洗牌迫在眉睫 ...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查看:
73
|
回复:
0
[IT业界]
现金贷转型时代下存在巨大风险 行业洗牌迫在眉睫
[复制链接]
fudashuai
fudashuai
当前离线
积分
572159
IP卡
狗仔卡
签到天数: 2911 天
连续签到: 52 天
[LV.Master]至尊海神IIIIII
发表于 2018-3-17 07:29
|
北京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原标题:我国现金贷监管的对策建议与思考 ■邓建鹏
在2017年10月,中国现金贷代表性企业趣店正式在美上市,开盘大涨,将现金贷推到媒体集中关注的风口。2017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行业的洗牌与重塑迫在眉睫。
现金贷主要是自2016年以来P2P网贷转型时代下的新生行业,其存在各种巨大风险,引起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高度关注。当前,监管机构发布的《通知》主要从“放贷资质”、“利率上限”、“放贷资金来源”、“银行业的特殊监管”、“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等方面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定。《通知》为规范和整顿现金贷秩序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仍有部分事项有进一步提升的余地。为此,针对我国现金贷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和《通知》内容及其存在的部分不足,笔者对现金贷的深化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构建双重监管的长效机制。《通知》从网络小贷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三种主要现金贷平台的类别明确了现金贷业务监管主体(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银监会)及相应的职责分工。不过,针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银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方面,需要在国家层面推动两者协调监管的长效机制和规范立法,而非仅仅是依靠单方面的某个部门文件,实现地方与中央金融监管职责的对接,方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包括现金贷在内的各类新金融业态的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是规范现金贷业务主体。笔者认为,必须要确立现金贷业务主体的准入门槛,在企业综合实力、发起股东信誉、经营业务范围、信息透明等方面对现金贷平台进行规制。对比我国存在的各种“有经营放贷业务资质”牌照,网络小贷牌照比较适合成为现金贷业务的准入资质。对于我国来说,从业主体必须拥有网络小贷牌照,才可以从事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现金贷业务。
三是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基础建设。笔者认为,首先要推动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进一步建设,并开放给更多商家利用;其次由监管机构或者诸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种行业协会大力推进现金贷平台等各类互金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2018年年初成立的百行征信,由央行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推,将把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客户金融信用数据纳入数据库,以供互联网金融个人借贷业务机构参考,将可能有助于提升行业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多头借贷”乱象。这种基础设施一方面需要国家推动,另一方面需要引入市场力量,加速建设。
四是借款人的适当性控制。《通知》明确强调了现金贷平台对贷款人需要进行的多方面限制,但是许多限制还需进行明确与细化。笔者认为可以重点借鉴美国2017年10月5日发布的“CFPB制定避免发薪日债务陷阱的规则(CFPB Finalizes Rule To Stop Payday Debt Traps)”。
“借款人的适当性控制”里面几个重点决定因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评估。第一,“偿付能力”,贷款平台放贷前需根据借款人收入证明和消费记录评估借款人在期限内是否有能力还款,以及还款后是否还有能力满足基本的生活开支和偿还主要的金融债务。第二,“信用情况”,重点根据已有的信贷记录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第三,“贷款用途”,建议可采用“借款人主动告知并作出承诺保证”的形式进行。第四,贷款金额上限不应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20%,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月收入的证明。第五,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且每次展期均须归还至少1/3 的贷款。这些举措将降低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的可能性。
五是统一利率算法及重新设利率上限。在实践和监管规范层面,现在针对利率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分别是“利率”与“综合资金成本”的矛盾、最高利率上限的设置是否合理。首先,我国应尽早统一利率计算标准,保护借款客户权益。为维护借款人权益,推动信息透明,避免一些现金贷平台虚假宣传,摒弃“日利率、服务费、管理费、手续费”这种“障眼法”,《通知》规定“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这种举措是明智的。但是相关法律中存在的关于“利率”限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其对利率的规定指的是24%与36%这两线三区的规定)与《通知》中设定的“综合资金成本”存在差异,为此需监管者另行出台规则,订立“综合资金成本”的约束。
其次,笔者建议重新设定短期贷款的利率上限。现金贷业务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于监管者和业界而言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可以出台最高利率豁免,重新设定短期小额贷款的利率上限。结合英美等发达国家实际经验以及我国现有国情,若现金贷平台放贷年化利率短期内回归至36% 以下,现金贷业务势必会受到较大冲击,可能大部分平台都无法经营下去。同时,短期的小额贷款是现金贷的特殊性,适度的“高利率”有其现实的合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重新设定短期贷款的利率上限,对保护现金贷这种短期小额的借贷合同有一定的必要。
六是规范催收行业。我国目前缺乏债务催收的相关法规,债务催收的相关规范分散在各类机构的监管条例里。我国规范催收行业的具体措施可以参考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进行限制;另有英国FCA(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的《消费信贷手册》中对收债行为的规定,以及日本《贷金业法》中对追债方式、程序的限制,均可供参考。
基于上述国际经验,笔者建议对催债行为出台专门法律,明确监管对象,明确监管主体。其中,明确监管主体是规范债务催收行业和债务催收市场的重要保障。希望我国能出台专门的债务催收法律规范,明确债务催收行业的主管机构,规范催收的三阶段,具体而言,包括催收前:催收机构获取债务人相关信息、与债务催收相关的沟通等;催收时采取具体的催收方法;催收后:监管部门对催收不当的行为及时监管、审查、救助。
七是开展相关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活动。在金融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活动方面,我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特别是大部分现金贷贷款者属于弱势贫困人群,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相关金融知识所知甚少,有的财务收支计划混乱,风险意识不足。对于这部分群体,更应该开展相关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活动。《通知》强调“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在风险提示方面,现金贷的实际信息和高风险常常被贷款平台故意隐瞒,贷款者使借款人无法充分了解协议内容以及可能的风险。故监管部门首先应要求现金贷业务必须在借款协议中注明风险提示以及消费者求助热线。其次是宣传教育。我国的现金贷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参考上述具体方法进行宣传教育活动,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应积极发挥作用,收集、整理、研究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风险案例,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众提示相关风险。这样贷款者可以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理智消费,理智借贷。(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PCOS系统下载站:http://zhuangji.wa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抢沙发
千斤顶
显身卡
返回列表
发新帖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后绑定Q登陆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